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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答复(Interpello)201/2026:境外信托与持有意大利不动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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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在第201/2026号税务咨询答复(risposta a interpello n. 201/2026,2026年11月5日发布)中,Agenzia delle Entrate(意大利税务局)澄清:非居民信托出售某境外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的唯一资产是意大利的一处不动产,则该交易产生的金融性质其他收入,依据TUIR第23条第1-bis款在意大利应纳税。依据1973年d.P.R. n. 600号法令第37条第4款提出的代持咨询,并不能把股份出售视为直接出售不动产。

案件情况如何?

申请人为受托人(trustee),即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管理一个1997年设立的、自由裁量且不透明的信托,其受益人从未在意大利居住。该信托是一家同一法域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的唯一资产是位于沃尔泰拉(Volterra)的一套住宅,已持有超过五年。受托人请求将该公司视为相对于信托的代持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份出售将被视为直接出售不动产,而不是依据TUIR第67条第1款b项作为其他收入征税,因为该不动产已持有超过五年。

为支持代持主张,申请人尤其指出:该公司没有办公室也没有员工;该不动产仅作为受益人的度假屋使用,从未出租;它是用信托的一笔无息贷款购买的;且该公司的管理人与受托人属于同一集团。

税务局如何答复?

TUIR第23条第1-bis款规定什么?

如答复所述,该规定将以有偿方式转让非居民公司及实体股份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视为在意大利产生,前提是这些股份的价值在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何时点,直接或间接地有超过一半来自位于意大利的不动产。该规定不适用于在受监管市场交易的证券的转让。它由2022年第197号法律(legge n. 197 del 2022,即2023年预算法 legge di bilancio 2023)第1条第96款引入,目的是使制度与《经合组织(OCSE)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第13条第4款保持一致。

该原则是否适用于个案之外?

是的,就答复以一般表述阐明的两个方面而言:依据第37条第4款的咨询程序仅用于确定收入应归属于谁;持有意大利不动产的境外公司股份的转让,依据TUIR第23条第1-bis款,按股份转让征税。与所有答复一样,该意见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要素作出的,这些要素被«不加批判地»采纳,且不影响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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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出售持有意大利房产的境外公司股份,是否在意大利纳税?

根据201/2026号答复,是的,前提是股份价值在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何时点,有超过一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意大利的不动产:这属于金融性质的其他收入,依据TUIR(所得税统一法典,Testo unico delle imposte sui redditi)第23条第1-bis款应纳税。

能否主张将中间公司视为代持人,从而把股份出售视为房产出售来征税?

不能:据税务局称,依据1973年d.P.R. n. 600号法令第37条第四款的程序(interpello)仅用于证明某项所得应归属于正式所有人以外的主体,并不适用于本案。

房产是否持有超过五年,这一点是否重要?

在本案中不重要:TUIR第67条第1款b项的五年规则适用于直接出售不动产,而这里出售的标的是股份,依据第23条第1-bis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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