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pello 196/2026(税务咨询):生物甲烷、转售方与反向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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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根据2026年10月30日发布的第196号税务咨询答复(interpello n. 196),意大利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明确:一家工业企业若仅为转售给其天然气供应商而向生产商购入生物甲烷,则就该笔采购而言,属于转售型增值税纳税人(d.P.R. 633/1972第7-bis条第3款a项)。因此,生产商的发票应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形式,税款由买方依第17条第6款d-quater项以反向征税方式缴纳。判断标准是单笔采购,而非企业的整体经营。
第196/2026号答复的内容是什么?
申请人是一家钢铁与冶金行业的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
- 由一家供应商(BETA)持续供应天然气和生物甲烷;
- 一项协议:自2026年4月起,该公司将其从第三方生产商处购入的生物甲烷转售给BETA,由BETA随供气一并回送给它;
- 一项向一家农业生产企业购买生物甲烷的协议,签署于2026年2月。
该安排旨在将所消耗天然气中的生物成分“解耦”出来,以便享受针对难以脱碳用途最终客户的优惠(d.l. 63/2024第5-bis条第2款)。该公司主张自己只是普通消费者,应当收到含增值税转嫁(IVA in rivalsa)的发票。
税务局不同意这一观点:合同显示存在两项不同的销售(生产商→该公司,该公司→BETA,伴随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价格与天然气市场挂钩),之后是BETA的供气。就从生产商购入的生物甲烷而言,该公司将其全部转售,其自用消费“完全不存在”:因此它是转售型纳税人,生产商的发票应适用反向征税(reverse charge)。
这一原则超出本案之外还适用于什么?
即转售型纳税人的身份应逐笔采购进行判断。第7-bis条第3款a项的定义沿用了2006/112/CE指令第38条第2款:转售方是指其就天然气、电力、热能或冷能的采购,主要活动为转售、且自用消费微不足道的纳税人。答复援引了2004年12月23日的第54/E号通函(circolare 54/E):
- 无需审视主体的全部经营活动,而应看其在各笔天然气和电力采购中的行为;
- 用于自身需要的部分,若数量微不足道,仍可与该身份相容。
因此,该公司身处钢铁行业、且并不以专业方式经营天然气,并不影响结论。就增值税而言,“hard to abate”最终客户身份以及自用生物甲烷制度也不产生影响:据税务局,它们仍局限于能源及激励政策范围。
| 所购天然气的用途 | 买方身份 | 销售方的发票 |
|---|---|---|
| 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消耗 | 非转售方 | 含增值税转嫁(第18条) |
| 转售,自用消费微不足道或为零 | 转售型纳税人(第7-bis条第3款a项) | 不含增值税,反向征税(第17条第6款d-quater项) |
天然气和电力的反向征税适用到何时?
答复在结尾对此作了提醒:依据增值税法令第17条第8款,除非另行延期,此类销售的反向征税适用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交易。答复还援引了2022年6月3日的指令(UE)2022/890,该指令由d.l. 73/2022第22条(经第122/2022号法律转换)转入国内法,以及2024年8月12日的第2号法律原则(principio di diritto n. 2)。
本答复的局限是什么?
该意见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合同,并视其真实、完整;税务机关对合同实际履行的核查权依然保留。税务局未就申请人关于以“经常出口商”身份免税采购的主张作出表态。
事务所逐一客户应如何处理
- 识别客户,包括能源行业以外的客户,凡购入天然气、生物甲烷或电力并再销售给他人的,例如与生物甲烷优惠相关的购买、售予供应商再回购等安排。
- 逐笔阅读合同:所有权转移、独立价格、已售数量的开票以及自用消耗份额,是税务局作出判断所依据的要素。
- 核查发票:对于生物甲烷生产商客户(包括农业公司),售予转售方的部分应不含增值税;对于作为转售方的买方客户,应通过反向征税补充计税。
- 标记2026年12月31日:超过该日期后,该义务取决于第17条第8款是否延期。
针对此类增值税问题出具意见,或起草税务咨询申请,属于须经客户反洗钱尽职调查(adeguata verifica antiriciclaggio)的服务;而税务咨询在CNDCEC(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全国委员会)《技术规则》(Regole tecniche CNDCEC)中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等级。使用依照 CNDCEC《技术规则》方法的免费尽职调查核查清单,您可查看该服务对应的行为规则或应履行的措施,并打印留存的记录表。
资料来源
- Agenzia delle Entrate,第196/2026号税务咨询答复(增值税,生物甲烷转售型纳税人与反向征税),发布于2026年10月30日,查阅于2026年11月2日
- 1972年10月26日第633号总统令(D.P.R. 26 ottobre 1972, n. 633),第7-bis条和第17条,见Normattiva
- 指令2006/112/CE第38条;2004年12月23日第54/E号通函;2024年8月12日第2号法律原则;2018年10月31日第59号税务咨询答复;指令(UE)2022/890以及d.l. 73/2022第22条,均转引自第196/2026号答复
常见问题
不从事能源行业的企业,能否成为天然气的转售型纳税人?
能。根据第196/2026号答复,该身份应针对每一笔采购进行判断,而非依据企业的整体经营或章程所载业务:若所购天然气被转售且自用消费微不足道或为零,则买方即为转售方。
向转售型纳税人销售的生物甲烷应如何开票?
销售方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若受让方为意大利境内纳税人,则由其依据d.P.R. 633/1972(总统令)第17条第6款d-quater项,以反向征税方式缴纳税款。
“难减排”客户身份是否会改变增值税处理?
不会。据税务局的意见,难以脱碳用途的最终客户身份,以及d.l. 63/2024(法令)规定的自用生物甲烷制度,仅涉及能源及激励政策,不影响增值税。
向转售方销售天然气的反向征税,适用到何时?
该答复提醒,依据增值税法令第17条第8款,且除非另行延期,该义务适用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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